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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企业财务制度

正 为了贯彻落实《企业财务通则》,做好新老制度的衔接转换工作,财政部颁发了《关于贯彻实施新的企业财务制度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工业、运输、邮电通信企业应认真贯彻执行。
现就国有工业、运输和邮电通信企业执行新财务制度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矿山企业实行新制度前的矿山维简费结余转作国家资本金,实行新制度以后提取的维简费,相当于折旧部分计入累计折旧,超过折旧部


正在我国,企业财务制度是国家财政法制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
1992年国务院授权财政部发布的《企业财务通则》是我国企业财务管理的纲领性规章。
2006年12月4日,财政部颁发了新的《企业财务通则》,以后相继制定了一系列配套办在我国,企业财务制度是国家财政法制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
1992年国务院授权财政部发布的《企业财务通则》是我国企业财务管理的纲领性规章。
2006年12月4日,财政部颁发了新的《企业财务通则》,以后相继制定了一系列配套办法,逐步建立和完善了新型的企业财务制度体系。
一、建立

工业企业财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工业企业财务行为,有利于企业公平竞争,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包括:
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经济性质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各类组织形式的企业。
  非工业系统独立核算的工业企业也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企业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等文件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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