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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需哪些部门批准

本文导读:
西藏发展暂不追加稀土项目投资 自揭5大风险(本页)  西藏发展看好德昌稀土信心何来【行业背景】:
国土部∶今年稀土开采总量控制在9.38万吨内  浙江发现超大型稀土矿 民企央企“闻矿”而来  专家预测我国稀土储备仅能维持20年 或需进口暂不追加稀土项目投资 西藏发展自揭5大风险⊙见习记者 宋元东 ○编辑 祝建华自宣布投资2亿元入股稀土项目后,西藏发展的股价便一飞冲天,半个月内涨幅接近翻番。
经停牌核查后,西藏发展今日公告称,暂时不会追加对稀土业务的投资,目前也无2010年度实施高送转的计划。
同时,针对该稀土项目,西藏发展还自揭5大风险。
3月15日,西藏发展宣布与西昌志能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和德昌志能稀土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出资设立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并


根据《矿产资源法》第16条的规定: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二)前项规定矿区以外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在大型以上的矿产资源;(三)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四)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矿产资源。
开采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等特定矿种的,可以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第一、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其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划为中型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第一、二、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制定。
依照第三、四款的规定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汇总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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