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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开办条件

新法规速递>>纯文字版北京市开办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审批办法(修正)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 (1986年9月10日北京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9月4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审批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结合本


发文单位: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
1986-12-12执行日期:
1987-7-1失效日期:
1998-1-1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开采范围和条件   第三章 审查批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开采范围和条件   第三章 审查批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乡镇集体和个体采矿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简称《矿产资源法》)第十四条规定,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都必须遵守《矿产资源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矿产资源包括:
金属、非金属、能源矿产和地下水。
  第四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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