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黑龙江省黄金矿产开发管理办法(doc 11)资料简介: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9号)
    《黑龙江省黄金矿产开发管理办法》于1998年3月12日经省人民政府第
三次省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  田凤山
                                                    1998年3月30日
                      黑龙江省黄金矿产开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黄金矿产的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黄金矿产资源,促进
本省黄金工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
  黄金矿产是国家极其宝贵的资源,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
但是,当前大量的个体采矿者涌入黄金矿山和勘查矿区乱采滥挖,严重影响、干扰了金矿企业的生产和勘查
  第一条 为加强矿产黄金的管理,打击倒卖、走私矿产黄金等违法活动,保证矿产黄金增产增收,增加国家黄金储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藏匿不交、私自加工、私自销售、非法收购、倒买倒卖走私矿产黄金(包括砂金、半成品金、成品金及私自加工制品,下同)等违法行为,依照本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本省境内发生的违反矿产黄金管理行为,除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矿产黄金管理行为的处罚分以下七种:
  (一)警告
  (二)贬值收购;
  (三)没收财物;
  (四)罚款;
  (五)吊销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六)治安拘留;
  (七)劳动教养;
  第四条 有下列藏匿不交矿产黄金行为之一的,除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