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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使用权转让协议书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广州市第二劳动教养管理所(第三人)与被申请人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朗头村村民委员会(原告)就位于申请人辖区内的东至炭步镇朗头村飞鼠岩岭和白摩岭、西至赤坭镇荷溪村,南至赤坭镇花都建联石矿场及珠江水泥厂石矿场、北至赤坭镇荷溪村上石燕巴江河边,面积为1 039.45亩土地权属发生争议,申请人于2002年12月1日向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被告)申请,要求解决并确认申请辖区内的土地面积888.58亩为申请人所有(包括已领证的150.87亩,合共1 039.45亩)。
被告受理后,依法进行了调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及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4月9日发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于2003年11月20日作出花府行决字[2003]第2号广


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朗头村村民委员会上海律师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第三人广州市第二劳动教养管理所不服确认土地权属争议纠纷处理决定案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上海刑事律师院(2004)花上海刑事律师行初字第3号。
  二审判决书: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上海刑事律师院(2004)穗中上海刑事律师行终字第268号。
  2.案由:
土地权属争议案。
  3.上海律师讼双方   原告(上上海律师人):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朗头村村民委员会,地址:
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朗头村。
  上海刑事律师定代表人:
黄远华,该村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
姚洪锋。
  被告(被上上海律师人):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地址:
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公益路政府办公楼。
  上海刑事律师定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5)余民二初字第06号   原告黄牛生,男,1957年3月14日生,汉族,江西省分宜县人,务农,住分宜县双林镇麻田村委凹背村民小组18号。
  委托代理人邹文节,江西钤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分宜县双林镇麻田枫树坑煤矿,住所地分宜县双林镇麻田村。
  负责人袁自牙,该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
  委托代理人王文斌,江西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自牙,男,1960年5月24日生,汉族,系分宜县双林镇麻田枫树坑煤矿合伙事务执行人,住分宜县杨桥镇观光村。
  被告韩爱民,男,1962年10月7日生,汉族,系分宜县杨桥煤矿工人,现为分宜县双林镇麻田枫树坑煤矿合伙人,住分宜县杨桥煤矿。
  被告刘海金,男,1964年3月9日生,汉族,务农,现为分宜县双林镇麻田枫树坑煤矿合伙人,住分宜县城安仁路23号4栋2号。
  委托代理人潘秀鸿,江西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5年4月6日,原告黄牛生就其与


  马鞍山市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办公室表示,在承接香港产业转移方面,将针对本港的优势产业突出承接重点,具体在生物医疗、环保产业、电子信息、文化及创新产业,以及现代服务业等领域强化两地合作。
截止今年6月底,安徽马鞍山已吸引本港中华煤气、英瑞特电子等投资额一千万美元以上的港资企业25家。
目前,该市正在研究设立香港产业园,为本港及其他地区企业提供转移的优质平台,并从融资、土地、财税等多层面对本港转入企业加大支持力度。
研究设香港产业园 马鞍山是安徽皖江城市带核心之一,作为安徽融入长三角的“先导区”,该市利用禄口机场、京沪高铁、马鞍山港等交通优势和本身矿产资源等,不断增强城市综合经济实力,各项主要经济指标人均值达长三角中等城市发展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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