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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区财务管理规定

(二)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考核目标,逐步加大财政资金的投入,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里养护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
负责筹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制定出台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审核下发农村公路养护计划,监督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养护管理工作负总责。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承担。
主要职责:
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政策、法规和标准,拟订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组织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对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对乡(镇)政府落实农村公路养护制度、目标情况进行检查、指导,负责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三)乡(


    第一条  为了促进保险公司加强经营管理,完善公司治理,实现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财务负责人(以下简称财务负责人),是指保险公司负责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等企业价值管理活动的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保险公司任命财务负责人,应当在任命前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申请核准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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